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八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七)其他有关职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