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八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七)其他有关职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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