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七十三条
执法部门负责人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执法部门负责人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