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