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