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