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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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