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证据审查与认定

第五十一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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