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证据审查与认定
第四十八条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证据审查与认定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