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四十条
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勘验笔录》; (二)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三)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证据收集
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勘验笔录》; (二)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三)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