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三十九条

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三)《询问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四)《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五)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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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