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