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施水面巡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 (二)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显违法行为且如果不对其立即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临检查; (三)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操纵或者调试船上仪器设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
实施水面巡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 (二)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显违法行为且如果不对其立即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临检查; (三)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操纵或者调试船上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