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八章 案件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当事人的财物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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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