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回 避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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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