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中止执行,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执法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