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二)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三)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二)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三)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