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三)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 (五)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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