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二)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三)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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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