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检测机构或者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三)进入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场地进行抽查; (四)发现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的质量检测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检测机构或者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三)进入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场地进行抽查; (四)发现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的质量检测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