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涂改和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的符合性,工地试验室设立和施工现场检测情况; (三)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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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