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由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担任。 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