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变更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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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