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上应当注明机构名称,发证机关,资质专业、类别、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检测资质标识等;副本上还应当注明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及参数、资质延续记录、变更记录等。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效力。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上应当注明机构名称,发证机关,资质专业、类别、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检测资质标识等;副本上还应当注明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及参数、资质延续记录、变更记录等。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