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第七条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