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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