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三包责任第三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