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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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