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三包责任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