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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