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第十六条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