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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