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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