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