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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