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