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中央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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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