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中央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