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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