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