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已经严格按照批准、备案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处置,但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技术水平、检测监测手段等限制,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客观上难以克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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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