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二)接到铁路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对涉及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