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约定设立现场代表机构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设计巡查,或者对设计巡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者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约定设立现场代表机构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设计巡查,或者对设计巡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者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