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认真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的; (二)不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认真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的; (二)不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