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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