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依法作出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决定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认定、记录并公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铁路建设活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