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治理消除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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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