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工程; (二)基础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 (四)临时工程和设施; (五)路基工程; (六)桥涵工程; (七)隧道工程; (八)轨道工程; (九)起重吊装工程;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复杂地质隧道开挖、高大模板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标准和第二款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范围,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