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在本施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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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