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等组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每年至少组织本单位承担的铁路建设工程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全面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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