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国家铁路局考核合格;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国家铁路局考核合格;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