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