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