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包含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压缩建设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并根据需要调整费用和相应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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